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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01101109 于 2009-4-29 15:51 发表 啊,你的比喻好残忍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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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神枪手 于 2009-4-29 19:12 发表 看来警察的办事效率还好似满快的啊。。。 不过lz已经找到撞车的人就好了啊。 那个香港的人当时撞完后没有给你留字条确实有想濑掉的动机。 但是大家都是同胞,lz还是酌情考量。 但是也不要过分或是作假。 ...
原帖由 kate1021 于 2009-4-29 19:26 发表 个人觉得还是等警察通知吧 这样除了你和肇事者之外 好歹还有第三方知情
原帖由 水仙花 于 2009-4-29 19:31 发表 为什么你当时不问警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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